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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金融机构监管局负责拟订操作程序,而该新机构则由此向其汇报,受其监管。
1999年,金融机构监管局制定了一个框架来评估特定金融机构的实质性风险及其管理层的风险控制实践。
这一框架以一些与公认风险和相关领域有关的法令为基础,由金融机构监管局负责实施。
干预程度与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成比例,金融机构所有重要的职能(比如内部审计)都受到监管。
2001年3月,金融机构监管局监管了近500家金融机构及1200个年金计划,其中的40家受到直接管制。
1995年,金融机构监管局与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adaDepositIion,CDIC)合作,颁布了《联邦金融机构干预指引》,旨在对被监管机构出现潜在财务破产征兆时做出有效及时的反应提供指南。
该指引介绍了根据情况严峻程度所应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指引介绍了五种不同的金融稳定阶段,以及金融机构监管局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应该相应采取的行动。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为了进一步稳定加拿大金融体系,国会根据《1967年金融管理法》(FinanistrationActof1967)成立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经由财政部长对国会负责,旨在使银行、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被保险存款免受损失。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独立于政府机构,从保险费收入和破产机构的资金中提取营业预算。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当一家成员机构破产时,公民是最终的责任承受者。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法》(adaDepositIionAct)运作,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责任及权利。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的9名成员包括董事长、加拿大银行行长、财政部副部长、金融机构监管局局长及副局长以及4名私有部门的代表。
《加拿大存款保险法》规定,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
董事长任期5年。
那些代表其他政府机构的成员仅随相关机构的人事变动而做出调整。
私有部门董事为自然推选产生,但无具体任职期限的规定。
只有合格的机构及账户才能得到存款保险保障。
最基本的资格要求是:(1)资金必须以加拿大货币形式持有且在加拿大可被用于支付;(2)自存款日起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可偿还;(3)资金必须为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成员机构持有。
此外,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只对特种账户提供保险。
有资格的可保账户包括:储蓄与支票账户、定期存款及贷款公司发行的债券,以及邮政汇票、汇票与保付支票。
一个成员机构的所有资格账户的最大保险金额为6万元;联合账户、信托存款及退休金账户每种的附加存款保额为6万元。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作为服务于吸储机构(DepositTakinInstitution)的监管实体,它与旨在监管银行的金融机构监管局的职责不同。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的五项主要职责是:为提供保险创造条件及建立标准;决定和控制申请人取得保险服务的资格;主动监控和评估被保险机构的运营情况及其保险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进行年度及特殊检查的能力,以及获取成员机构所有必要信息的能力);设定保险费;在必要时对超越设定风险和经营操作参数运营的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和给予处罚(包括取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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