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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加拿大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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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其他中央银行,除了在支付系统方面实施监管以外,加拿大银行并不直接监管全国的金融系统。
银行监管是金融机构监管局(Of-riceofSuperiofFinanstitutions,OSFI)和加拿大财政部的职责。
财政部直接负责政策构建,即立法准备与评估。
金融机构监管局也负责监管和立法的发展,但最终由财政部负责执行。
金融机构监管局是根据一项合并保险部(DevartmentofInsurance)与银行检察长事务部(OffispeeralofBanks)的国会法案于1987年7月成立的政府部门,它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联邦特许许可或注册的银行、保险、信托、贷款和投资公司、合作信用联合社、友爱福利社以及年金计划。
监管局局长由理事长(Govenorincil)根据《金融机构监管局法》第5(1)项的规定任命,且该任命无须经国会批准。
监管局局长对财政部长负责,任期7年。
金融机构监管局的咨询委员会对机构的职责及其内部事务提出建议,密切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为5~7人,服务期均为3年,并有可能连任。
在委任初期,局长为咨询委员会的主席,但是一段时间以后就会由其他成员中的一位来担任此职务。
金融机构监管局负责五部法律的执行:《信托与贷款公司法》(TrustandLoa)、《保险公司法》(Insuranpa)、《银行法》(BankAct)、《合作信用社法》(CooperativeCreditAs-SOAct)及《年金福利标准法》(PeandardsAct)。
该机构有几项主要职责,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1.通过评估机构的金融风险来强化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2.监督机构的行为以避免股票持有者(存款人、年金计划成员以及保单持有者)的损失。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金融机构监管局有权调查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与流动性水平。
同时,金融机构监管局还检查金融机构的遵纪守法情况,监管成本由被监管机构分摊。
金融机构监管局认识到,一个特定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者对避免公司陷入财务破产负主要责任。
金融机构监管局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尽早干预来避免破产,并最小化存款人与保单持有者的损失。
三项最常用的战略包括:更换管理层,向第三方清算人出售全部或部分资产,以及在还有部分正的资本净值的情况下关闭机构。
然而,在关闭的情形下,基于公共利益,财政部长有权无视金融机构监管局的决定。
如果财政部长认为关闭机构将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他能够为该机构“设定职责”
以使其继续营业。
财政部长有权批准建立一家新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签发专门证书以通过这一创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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