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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荀子看来,“群”
以“分”
为前提,“分”
主要表现为等级结构、社会角色等方面的分别,这样,“群”
如何可能的问题便具体转化为“分”
何以能行,而由后一问题则进而引出了“义”
。
“义”
的原始含义与“宜”
相联系(义者,宜也),“宜”
有适宜、应当等意,引申为当然之则。
与之相应,以“义”
分意味着按一定的准则分别地将社会成员定位于一定的社会结构,由此进而建立等差有序的社会组织(“群”
)。
上述意义中的“义”
,与“礼”
彼此相通,故以“义”
分又称之为以“礼义”
分。
荀子在谈到“礼”
的起源问题时,便具体地阐述了这一点:“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26]如前所述,“礼”
既指伦理政治的制度,也指与之相应的社会规范系统。
在这里,荀子同样着重从如何建立与维护“群”
的角度,分析礼的起源及其功能。
对荀子而言,礼的特点在于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规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规定同时构成了行为的“度”
或界限:在所属的“度”
或界限内,其行为(包括利益追求)是合理并容许的,超出了此度,则行为将受到制止。
所谓度或“度量分界”
,实际上蕴含着一种秩序的观念;正是不同的权利界限和行为界限,使社会成员能够以“群”
的方式和谐共在,从而避免社会纷争。
不难看到,作为普遍规范,“礼”
和“义”
被理解为有序共在(群)所以可能的一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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