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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的共在涉及不同的方面。
在其现实性上,人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中的存在;从日常生活到广义的经济、政治等实践活动,人与人之间的共在,本质上也展开于关系之间。
关系意味着超出个体或自我,从静态看,个体之“在”
总是构成了他人之“在”
的背景,反之亦然;从动态看,关系则引向个体间的交往。
作为人与人共在的背景与方式,人所身处其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广义的和谐与冲突则是其基本的形态。
和谐以一致、统一为其根据,冲突则导源于差异。
从现实的形态看,人与人之间既存在统一性,也包含多重意义上的差异,如何在积极的意义上从统一引向和谐与如何在消极的意义上避免由差异发展为冲突(或将冲突保持于一定限度),构成了人与人共在的相关前提,而这一前提的形成,则离不开社会的规范。
作为当然之则,普遍的规范一方面通过正面的引导、要求而使社会成员在生活实践中彼此沟通、协调、合作,另一方面又通过消极意义上的限定而使社会成员的行为不超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由差异走向冲突或由冲突走向无序。
如荀子已注意到的,规范所包含的以上二重功能,使之同时成为人与人的共在所以可能的前提。
就社会或公共的层面而言,规范不仅表现出调节(tulate)功能,而且具有建构性(tostitute)。
社会的结构并不仅仅直接地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呈现,它总是包含制度或体制的方面。
体制的形成涉及不同的前提和条件,其中重要的方面是普遍的价值原则。
价值原则既包含一般的理想,也呈现规范的意义,并总是以不同的方式渗入一定的社会体制。
以殷周的礼制而言,它适应了殷周社会的历史需要,也体现了那个时代基于血缘宗法关系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理想。
作为价值原则和价值理想的具体化,礼制的形成同时以相关的价值原则和价值理想为其根据。
同样,近代的政治体制,体现的是启蒙时代以来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原则和价值理想,后者(近代的价值理想与价值原则)在相当程度上引导、规范着近代政治体制的构建。
广而言之,一定的规范往往参与了一定社会组织、共同体的建构:科学研究的规范,在相当程度上推进了科学共同体的形成;不同的行业规范,造就了相关的行业组织;多样的游戏规则,在引入特定活动形态的同时,也推动了球队、棋协等团体和组织的建立,如此等等。
当然,规范在促成不同的体制、组织的同时,本身也受到体制的制约。
一定的体制、组织在形成之后,常常会要求规范系统进一步与之适应,并由此调整原有规范。
这样,规范在一定意义上创建体制,体制则要求规范根据其自身形态进行调整,二者互动而又互融。
在社会演进过程中,规范与体制往往很难截然相分,如前文一再提到的,中国古代的“礼”
便典型地表现了这一点:它既是政治伦理的体制,也包含着普遍的原则和规范;作为体制的“礼”
以作为原则和规范的“礼”
为内在根据,而后者(作为原则和规范的“礼”
)又需要适应于前者(作为体制的“礼”
)。
作为社会生活所以可能的条件,规范具有普遍性的品格。
一定时代或一定共同体中的规范如果是有效的,便总是对该时代或共同体中不同的个体都具有约束或调节作用。
维特根斯坦以遵循规则(followingrule)拒斥私人语言,同时也蕴含着对规范(规则)公共性的肯定。
然而,一些哲学家往往未能充分注意规范的这种普遍性品格,在这方面可以一提的是拉孜(J.Raz)。
在考察规则的不同形态时,拉孜对个体规则(personalrule)与社会规则(socialrule)做了区分。
[28]这种看法的前提是承认个体规则的存在。
事实上,仅仅适用于特定个体的所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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