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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式、程序与规范:意义世界的现实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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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范与个体意识活动的互动,主要从规范与个体的关系上展示了其内在规定性。
作为当然之则,规范的作用并不限于个体之域。
事实上,无论从历史之维还是现实的形态看,规范都呈现普遍、公共的品格。
从人与人的共在过程,到社会体制的建构,都可以看到规范的具体作用。
人是社会性的存在,无法隔绝于他人或群体。
人与人的这种共在既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状态,也是历史过程所展示的事实。
与之相关的问题是:这种共在何以可能?在这里,广义的规范显然应当予以必要的关注。
历史地看,在初民时代,不同的氏族往往都以某种动物或植物为图腾,这种图腾在相当意义既是不同氏族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构成了氏族成员集体认同的根据;氏族的凝聚、组合,与之具有内在的联系。
在形式的方面,图腾表现为一种文化符号;在实质的层面,图腾则包含着以禁忌(如不准伤害或食用作为图腾的动植物)等形式出现的规范。
在这里,便不难看到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广义规范之间的关系:图腾对社会组织(氏族)形成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包含着广义规范的作用。
在中国哲学中,人与人的共在,常常被理解为与个体相对的“群”
。
按儒家的看法,“群”
是人区别并超越于动物的根本特征之一。
在对人与其他存在物加以比较时,荀子曾指出:“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人何以能群?曰:分。
分何以能行?曰:义。
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
故序四时,载万物。
兼利天下,无它故焉,得之分义也。”
[25]“气”
“生”
“知”
“义”
侧重于本体论与价值论,“群”
则同时具有社会学的意义;在“有气有生有知”
之外“亦且有义”
,使人在本体论和价值论的层面区别于其他存在,“能群”
则使人在社会组织形式上超越于动物。
值得注意的是,荀子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人何以能群”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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