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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作为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奎所说的个体与绝对相关,不过在引申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对此作更广的理解。
目的具有价值的意蕴,个体先于目的所强调的是个体在本体论上的优先性,它意味着目的本于个体;较之个体即目的,目的本于个体无疑在更本源的意义上突出了个体的存在价值。
在目的这一层面,个人不同于物。
海德格尔曾对科学视域中的物做了考察,在他看来,科学所关注的是普遍性,特殊之物仅仅被理解为个例(example)。
[21]引申而言,作为物的个体,仅仅呈现为类之中的个例,然而,作为人的个体(个人),则无法简单地将其归结为个例。
类中之例仅仅是偶然的存在,从价值观的角度看,它们可以彼此替代,无独特的内在价值。
个人则如上述,构成了目的之源,其存在意义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物理结构、性质等方面,同一类中的不同个例往往并无根本不同,但个人则不单纯是物理层面的存在,他既与其他个体存在个性的差异,又包含不可相互取代的存在目的和价值。
以物观之,类中之例的变化、生灭对类本身的存在并无实质的影响;以人观之,则每一个人都具有不可消逝性,都不应加以忽视。
当然,个人包含个体性品格,并不意味着他仅仅表现为孤立的个体。
从形而上的层面看,个体既呈现为原初的统一体,又内在于不同形式的系统之中,并涉及多样的关系。
同样,个人也是关系中的存在,这种关系不仅仅体现于物理之维,而且在更实质的意义上展开于社会领域。
当人来到这个世界时,他首先便被置于亲缘层面的家庭伦常关系。
黄宗羲已指出:“人生坠地,只有父母兄弟,此一段不可解之情,与生俱来,此之谓实,于是而始有仁义之名。”
[22]亲子、兄弟之间固然具有以血缘为纽带的自然之维,但作为社会人伦之本,它更是一种社会关系。
从家庭所涉及的日常生活走向更广的社会空间,则进一步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的活动,而个人则相应地处于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之中。
从外在的层面看,他人对个人而言似乎具有超越性:个体之外的他人在此意义上首先作为他者而与个人相对。
然而,如前所述,在本体论上,个体之间及个体与系统、整体的关系又具有内在性,这种内在性同样存在于个人之间。
就形而上的论域而言,正是这种具有内在性的关系,使他人对于个体的超越性得到了扬弃。
同时,作为社会关系中的存在,个人都既拥有一定的权利,又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与个人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具体地位相应,这种权利与义务都具有特定的内涵。
以前面提到的家庭关系而言,为人之父或为人之母,便既有在子女未成年时加以抚育的义务,也有在年老之时要求子女照料的权利;同样,为人之子或为人之女,也既有在未能自立时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也有在父母需要时加以关心、照料的义务,这里的子女、父母,都是具体的存在,与之相关的义务与权利也具有独特的性质:我对自己父母的责任与义务,不同于他人对其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同样,每一特定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非他人可以替代。
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个人视为特定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个人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在不同的历史时代与不同的社会背景中当然有不同的内涵,每一时代不同的个体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各自的差异,但作为人,个体总是拥有最基本的权利(包括自身的生存权利)及与之相应的基本义务(包括“承认、尊重他人所拥有的相同权利”
这一义务)。
尽管这种权利与义务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受到种种限制从而无法真正实现,但它们是人这种社会存在的题中之义,这一点却无法改变。
这种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与承认、尊重他人相同权利的基本义务,与个体存在的不可替代性具有本体论上的内在联系,正如个人的存在是独一无二的,以上的权利与义务也具有独一无二性。
个人所具有的独特权利与义务一方面从社会的层面进一步赋予他以个体性的存在规定,另一方面也展现了个人的社会品格。
马克思曾更具体地从利益的层面,分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
……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
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
[23]私人利益与个人紧密相关,它从一个现实的层面,彰显了个人的个体性品格。
然而,即使在这一具有明显个体化性质的方面,依然可以看到其中包含的社会内涵。
一个特定的生产者生产某种产品的最初动机,也许是谋自身之利,但他的产品价值要真正实现,便必须满足他人的需要,而在这种需要的满足过程中,社会的或普遍的利益也同时得到了实现。
要而言之,从私人利益的具体内容,到其实现的方式与手段;从个体利益追求的目标,到这种利益追求的客观结果,个体与他人、个体与社会始终联系在一起。
在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发展,个人与他人的联系也更趋紧密:“在世界市场中,单个人与一切人发生联系,但同时这种联系又不以单个人为转移。”
[24]
个人的上述社会品格,是否将导致个性的消解?社会性与个体性是否彼此对峙、无法相容?从更广的视域看,这里涉及个性、社会性与天性之间的关系。
天性也就是自然之性,它更多地关乎人在生物学意义上的规定,并具体地体现于饮食男女等活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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