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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研究者虽然注意到规范的根据问题,但对这种根据的理解,却显得相当抽象。
在这方面,考斯伽德(C.M.Kaard)似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规范性之源》(TheSourativity)一书中,考斯伽德将道德规范的根源列入研究之域,而其主要的结论则是:规范性之源首先应追溯到人的反思审察(reflectivesy)能力或意识的反思结构(reflectivestructure),这种能力和结构使人能够形成自我认同的概念,并进一步自我立法,而由此构成的法则或规范即为行动提供了理由。
[6]规范性之源涉及规范的基础与本原,从而,与规范的根据具有相通性;以人的反思审察能力或意识的反思结构为规范性的终极根源,则意味着从人的意识之中,寻找规范的根据。
尽管考斯伽德的看法涉及了下文将具体讨论的规范与内在意识的关系,但仅仅从意识结构中追寻规范之源,这种进路显然未能真正把握规范(包括道德规范)的现实根据。
以道德规范而言,考察其根源,首先需要着眼于现实的社会伦理关系。
从家庭伦理看,在人类的历史演进到一定时期之后,“关心子女”
与“敬重父母”
等便成为基本行为规范。
对具体的个体来说,自觉地理解或接受这种规范固然与理性的意识相联系,但从这些规范本身的起源看,则并非直接来自人的理性反思。
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当子女来到这个世界时,父母作为子女生命的给予者便同时被置于一定的责任关系(包括对子女的养育之责);同样,作为关系的另一方,子女也具有对父母加以尊重、关心的义务,这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回报,而是以上伦理关系本身蕴含的内在要求。
制约家庭生活的道德规范,便基于以上的伦理关系。
广而言之,作为具体的社会成员,人总是处于多方面的社会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往往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个体一旦成为关系中的一员,便同时需要承担蕴含于关系中的义务,并遵循与义务相应的规则或规范。
市场的经济活动,有特定的市场规则;一定的学术团体,有自身的学术规范;大众传媒组织,有媒体活动的规则;公众之间的讨论,有言说与回应的一般程序,如此等等。
以上规则、规范、程序,可以看作相关义务的特定表现形式,而这种义务本身又是由交易双方、团体成员、媒体与大众所涉及的关系所规定。
考斯伽德以意识的反思性为规范之源,无疑忽视了以上事实。
作为制约人的存在与行为的准则,规范的形成与运用同时又与实践活动的重复性、延续性相联系:一定的规则,总是对同类实践活动中的不同行为都具有引导或约束作用。
以足球比赛而言,其规则便是所有的足球赛事都应当遵循的。
事实上,从现实的形态看,一方面,不存在仅仅适用于孤立的行为或一次性活动的规则或规范。
如果说,本于必然主要从本体论上规定了规范的普遍品格,那么,人的活动与规范的以上关系则从社会实践的层面赋予规范以普遍涵盖性。
然而,另一方面,规范又并非凝固不变。
如前所述,规范固然以实然与必然为依据,但它同时又与人的目的、需要相联系,并包含某种约定的性质。
就规范的形成而言,某一实践领域的规范何时出现、以何种形式呈现,往往具有或然的性质,其中并不包含必然性。
规范的这种性质,从一个方面体现了规范的历史品格。
随着存在背景以及人自身目的、需要的变化,规范也每每发生相应的转换。
就民用航空的乘坐规则而言,在移动电话等无线电子设备出现以前,乘坐飞机并无禁用无线电子设备的规定,在这类电子设备逐渐普及之后,为避免干扰航空通信、保证航空安全,禁用以上设备的规则便应需而生。
而这些规则本身又会随着通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发生改变。
从更广的视域看,国际社会有维护国际经济、政治等秩序的准则,这种国际准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往往需要作出调整,以适应新的世界格局。
质言之,不仅规范的形成呈现历史性,而且规范在形成之后,也具有可转换性。
可以看到,规范的普遍性与规范的历史性、可转换性,构成了规范的相关规定,后者同时也表现了当然之则与必然法则之间的差异。
进一步看,规范的作用过程,总是涉及人的选择:人既可以遵循某种规范,也可以违反或打破这种规范。
与之相对,作为必然的法则(包括自然法则),却不存在打破与否的问题。
一定的社会共同体可以制定“气温降到-1℃应当开暖气”
这一类规范,但尽管有此规定,共同体中的成员仍可以在气温下降到了-1℃后,选择不开暖气,从而打破以上规范。
但“水到-1℃将转换为固态”
,则是自然的法则,这种法则具有必然性,无法被人打破:在通常的条件下,一旦达到-1℃,水便必然转换为固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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