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舞会小说网】地址:https://www.whwtrl.com
规范与法则的以上区分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不能将当然等同于必然。
然而,在哲学史上,由肯定当然与必然的联系,一些哲学家往往对二者的区分未能给予充分注意,程朱一系的理学家便多少表现出这一倾向。
程朱以天理为第一原理,这种“理”
既被视为存在的根据,又被理解为普遍的伦理规范。
作为普遍的规范,理常常被赋予超验的性质:“说非礼勿视,自是天理付与自家双眼,不曾教自家视非礼,才视非礼,便不是天理。
非礼勿听,自是天理付与自家双耳,不曾教自家听非礼,才听非礼,便不是天理,非礼勿言,自是天理付与自家一个口,不曾教自家言非礼,才言非礼,便不是天理。
非礼勿动,自是天理付与自家一个身心,不曾教自家动非礼,才动非礼,便不是天理。”
[7]“天理付与”
也就是天之所与,在界定仁道规范时,朱熹更明确地点出了此义:“仁者,天之所以与我而不可不为之理也。”
[8]作为天之所与,规范已不仅仅是一种当然,而且同时具有了必然的性质:所谓“不可不为”
,便已含有必须如此之意。
事实上,朱熹确实试图化当然为必然,从其如下所论,便不难看到此种意向:“身之所接,则有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之常,是皆必有当然之则,而自不容已,所谓理也。”
[9]“自不容已”
意味着自我无法根据自身的意愿加以支配,它的背后,蕴含着对不可选择的趋向或力量的肯定。
以“自不容已”
的外在命令为形式,天理已超越了自我的自愿选择,所谓“孝悌者,天之所以命我而不能不然之事也”
[10],即表明了此点。
对个体来说,“不能不然”
意味着对天之所命别无选择、必须服从。
作为“不能不”
服从的对象,孝悌等规范同时被赋予必然的性质:行为之必须如此,导源于规范的必然强制。
从逻辑上看,将当然之则理解为“自不容已”
“不能不然”
之理,往往趋向于以当然为必然,而在道德实践的领域,以当然为必然,则常常容易使规范异化为外在的强制。
就更广的视域而言,融当然于必然,意味着弱化或消解人在规范系统中的自主选择等作用,从而导向与忽视规范的客观根据相对的另一极端。
[11]
要而言之,规范既本于实然与必然,从而有其现实的根据,又渗入了人的目的,并包含不同意义上的价值内涵;作为当然,规范同时具有约定的性质,从而有别于自然的法则。
在规范的不同形态中,以上规定往往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
以技术性的规程或规则而言,它所涉及的首先是人与对象的关系(如何有效地作用于相关对象,使之合乎人的需要),相应于此,其本于实然与必然这一面常常得到了更多的展示;在审美、道德、文化等领域,规范所面对的主要是人自身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各种共同体中的活动),从而,其合目的性与约定性每每显得较为突出。
进而言之,以人自身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为主要制约对象的规范往往又有不同的侧重:较之审美、道德的规范更直接地凸显出价值内涵,各种共同体中的游戏规则更集中地展现了约定的性质。
当然,上述不同的侧重具有相对性,技术性的规则或规程诚然体现了与实然和必然的切近关系,但它同时又以让对象为人所用或合乎人的目的为指向,后者显然包含了价值的内涵。
同样,审美趣味与道德规范分别涉及自然的形式与现实的人伦(伦理关系),从而无法离开实然。
游戏的规则虽有约定性,但作为共同体中相关活动有效展开的担保,其中也渗入了某种价值的内涵。
从总体看,规范固然有多样的表现形态,但在体现实然、必然与当然的交融以及现实性、价值性、约定性的统一等方面,又具有相通之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