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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习俗同时又构成了一定民族、人群的行为准则,从而具有规范性。
作为规范,习俗的意义之一在于实现文化认同和共同体的凝聚,后者(达到文化认同、共同体的凝聚)同时构成了习俗的内在目的。
同样,游戏规则也内含自身的目的性规定。
以不同形式的竞技、比赛活动而言,其规则既具有建构意义(表现为这类活动所以可能的条件),也以保证活动的秩序性(包括有效地确定优胜者)为目的性指向。
作为价值意义的体现,规范的目的性在更本原的层面涉及人的需要。
如前所述,规范以达到广义的“善”
(thegood,包括行动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为目标,后者本身基于人的需要。
从道德实践的领域看,道德规范构成了社会秩序与个体整合所以可能的必要担保,而这种担保之所以必要,又与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相联系:如果社会成员之间未能在仁道、正义等基本伦理原则和规范之下合理地处理和定位彼此的关系,并由此形成某种道德秩序,那么,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便无法实现。
在生活实践展开的过程中,普遍的伦理理想、价值原则、行为规范、评价准则,同时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将社会成员凝聚起来的内在力量:为角色、地位、利益所分化的社会成员,常常是在共同的道德理想与原则的影响和制约下,以一种不同于紧张、排斥、对峙的方式,走到一起,共同生活。
在这里,社会生活的历史需要,无疑构成了道德规范的内在根据。
同样,政治、经济、法律、科学等不同的实践领域,其规范也在相近的意义上形成于相关实践过程的多样需要。
需要与目的相联系,更多地具有价值的意义,以需要为本,相应地体现了规范的价值根据。
事实上,作为当然,规范总是表现为价值领域的规定与准则。
然而,价值意义上的当然同时又与本体论意义上的实然和必然难以分离。
中国哲学对道的理解,已体现了这一点。
在中国哲学中,“道”
既被理解为存在的法则,又被视为存在的方式。
作为存在的法则,“道”
更多地体现了对象性的规定,具有自在的性质。
作为存在的方式,“道”
又与人相联系,包含为我之维:存在的方式不仅涉及对象如何存在,而且也关联着人本身如何“在”
。
道作为存在的法则,表现为必然;作为与人相联系的存在方式,则具有当然之意。
事实上,在中国哲学中,道既指“必然”
,又以“当然”
为其内涵。
“当然”
内在地指向规范系统,后者(规范系统)往往取得理想、规则、程序等形式。
在中国哲学看来,对世界的追问,并不仅仅在于揭示存在的必然法则,而且更在于发现、把握人自身如何“在”
的方式,当孟子强调“得天下有道”
“得其民有道”
[3]时,他所说的“道”
,便既涉及社会领域的存在法则,又与人如何“在”
(人自身存在的方式)相联系。
所谓如何“在”
,具体包括如何安邦治国、如何变革对象、如何成就自我、如何解决人生的诸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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