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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上批评,乃是以承诺精神层面的本体为前提。
近代以来,“以作用为性”
的趋向仍往往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里首先可以一提的是实用主义。
与注重特定的问题情景相应,实用主义常常强调人在具体的境遇中的活动以及特定的操作行为,而对普遍的概念形式以及这种形式如何转化为精神本体却缺乏必要的关注。
对精神本体的这种看法,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以作用为性”
,它以偶然性、情景性、当下性为知行活动的全部内容,既未能充分注意类的文化历史沉淀在成己与成物过程中的作用,又忽视了具有结构性、确然性的个体精神形态对知与行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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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神本体为内在根据,人性能力同时展现为某种定势(disposition)。
定势具有本体论的意义,就对象来说,它表现为必然之势,如水之趋下,葵之向阳,等等;从人的意识活动或精神形态看,它则呈现为稳定的心理趋向。
以思维方式而言,明于辨析、长于综合,每每表现为人性能力的多样体现,不同的个体,在此往往呈现某种个性差异,作为基于内在精神本体的个性特点,这种差异不同于偶发的意识现象,而是作为确然的定向,具体地体现在个体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
思维方式上的个性差异,显然并非取决于特定情景或境遇:特定的情景或境遇具有偶然性及变迁性,从而难以担保思维的确定趋向。
与之相对,凝化于个体的精神本体,则以绵延而稳定的形态,从内在的层面赋予人性能力以确然的定势。
可以看到,以精神本体及精神定势为存在形态,人性能力同时呈现本体论的意义。
作为人的内在定势,人性能力不同于外在的逻辑规则或概念形式:逻辑与概念具有非人格的性质,可以外在或超然于特定个体,不会随着个体的变迁而生灭。
相对于此,人性能力已化为存在规定,与个体融合为一,并始终与个体同“在”
。
从认识之域,到实践过程,人的能力与人的存在都难以彼此分离。
以“人性”
规定人的能力,首先也是基于人性能力的这种本体论性质。
人性能力与个体的同“在”
,无疑使能力本身呈现个性特点。
事实上,如前所述,相应于概念形式向个体意识的内化以及个体存在形态的多样性,人性能力也具有个性的差异。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性能力仅仅表现为个体性的规定。
与心理与逻辑、形式与实质的交融一致,人性能力也包含普遍性的品格。
说一个人具有解决代数问题的能力,意味着如果给他一道难度适中的代数题,他便能给出正确的解答,而这种解答的正确性,同时具有普遍、公共的性质。
人性能力与普遍性、公共性的这种联系,从一个方面表现了个体性与普遍性在人性能力之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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