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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四原则说
第一种: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26]
第二种: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维护社会公平原则;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经济法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27]
第三种: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社会公平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28]
第四种: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实质公平原则。
[29]
5.多原则说
这种多项原则的提法主要由李昌麒教授所坚持:(1)适度干预原则;(2)经济民主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公平原则;(5)资源优化配置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30]
(二)学说评述
总结上述关于经济法原则的研究及学者们对基本原则的提法,可以看出学者们已基本走出了将计划政策描述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阴影(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
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8年正式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写入《宪法》。
这一阶段及之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正处于转轨时期,多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和计划经济色彩,如将“保障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31]、“经济关系中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32]列为经济法基本原则)。
相关研究已充分重视到研究中“经济原则过浓、法原则过淡”
的问题,如有学者就提出“资源优化配置”
是经济原则而非经济法原则。
有学者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关于经济法原则的研究中,至少可以提炼出三项接近共识的基本原则:社会整体效率原则、经济公平与公正原则、经济协调行为法定原则。
[33]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已有长足的进步,但对于其具体应包括哪些内容仍是众说纷纭。
因此,对各家学说的共性研究和共识提炼就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
根据前述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概念和确立具体原则的标准,[34]对学者们提出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作相应的分析和比对,可以发现有如下一些超出概念范围或不符合确立标准的问题。
(1)不能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不符合“特殊性”
标准:如“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
、“政府经济行为正当”
原则无法体现经济法的特征,凡是有国家或政府参与的活动都应遵守权限和程序法定、行为正当的原则,并不只在经济法中适用;还有“违法行为法定”
也有同样的缺陷,如在行政法中,违法行为也都是法定的。
(2)覆盖面过窄,不符合“普遍性”
标准:如“干预”
[35]原则、是从管理主体角度进行的考虑,并不能贯穿到守法阶段,况且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经济法调整应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36],远非行政干预一种手段这么简单,因此不应作为基本原则内容;“竞争”
[37]原则是竞争法中独有的原则,并不能适用于社会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投资和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可持续发展”
也是如此,它是环境法独特的原则,不应上升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将公理、政策或其他社会学科的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原则,不符合“规范性”
标准:如“经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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