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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确立标准的研究关系到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其作为基本原则存在的根本依据。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三个标准:高度标准、普遍标准、特色标准;[10]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遵循四项标准:特征性标准、高度性标准、普适性标准、价值性标准;[11]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三种特性:特殊性、规范性、指导性;[12]另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种特性应是:普遍性、法律性、经济法特性;[13]也有学者认为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四项要求:(1)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2)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3)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4)必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外的其他理论在法律上的应用。
[14]还有学者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抽象角度考虑,认为应遵循四个标准:(1)必须能够体现经济法的特色;(2)必须具有基本性;(3)必须具有实用性,特别是在经济执法与司法的过程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局限性;(4)必须遵循价值性标准。
[15]杨紫烜教授总结过去的研究提出了三项标准:(1)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即规范性);(2)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即特殊性);(3)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即普遍性和高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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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学者们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问题上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大部分学者均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须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特殊性的含义虽然并不唯一,但各位学者论述中的共同基本内容是指使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性;普遍性在各位学者的论述中体现的共同意思是指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制过程,且覆盖经济法的整个领域而非局部。
王保树、鲁篱、顾功耘都将规范性(也有的表述为法律性)列为标准之一,所谓规范性,主要是指在法的范畴内,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可以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李昌麒主张的实用性(在经济执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克服成文法的局限)其实也包含在规范性中。
张守文、肖顺武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具有一定的高度,所谓高度,是指在经济法体系中的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要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
王保树提出的指导性事实上也就是指高度性,即指导经济法其他规则的适用。
另外,李昌麒和肖顺武还加入了价值性标准,他们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因此,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必须符合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要求,已是大部分学者的共同意见。
这两项标准之外,取得共识最多的就是规范性和高度性标准,笔者认为也可以采用。
而少数学者提出的价值性标准暂且不考虑在内。
那么可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总结为四项:(1)特殊性;(2)普遍性;(3)规范性;(4)高度性。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学说概述
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理解各有出入,使用的确立标准也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并没有确立标准),因此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学者们也各有考虑,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1.单一原则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漆多俊教授,他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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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原则说
第一种: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
[18]
第二种: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
[19]
第三种: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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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原则说
第一种: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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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22]
第三种: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
[23]
第四种:国家意志高于个人意志原则;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原则;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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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调制绩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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