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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精神之外什么都不是”
的“纯粹精神”
变成本来的自我,成了“我非我,我是他者”
,是“神”
,等等。
有可能将人从自然的、现实的统治中解放出来的精神能力或纽带,在这里变成了拥有自立于个人的肉体性,并支配和统治个人的事物。
神、祖国这样的理想,即便在面对自然或他国的统治时是有用的,但对个人而言还仅仅是他者而已。
并且,对这些理想的信仰,为了自立化的共同利益,会自创出源自个人利益的行为,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成为自我否定个人存在的内在性他者。
也就是说,它发展到了所谓的疑似自律性的地步。
那么,对施蒂纳而言,真正的自律性立场是怎样的呢?他认为,那是不会将实际利益和理想绝对化的第三种立场,即俗称的利己主义。
但是,这不是那种“通俗意义上的只关心自己的私利,冷静的,算计的利己主义”
[22]。
的确,这种通俗利己主义“既无牺牲性,也非理想(主义)的”
。
它是“只关心对作为感性的人的自己有用的事物”
的现实主义而已。
这种利益型利己主义已经被理想主义超越了。
施蒂纳主张的利己主义,的确是一种“自觉的利己主义”
[23],它自觉到个人对世界的认识是以自我为中心,并积极承认这一点。
第一,它不从神或祖国这样的理念中寻求自身的价值,“而是发现自己就是这些思想的创造者”
[24]。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认识到理念的自立性存在只不过是幻想的立场。
因此,第二,它是认识到自我存在的自立性和价值命题的个人主体性立场,即利己主义“不认为事物存在所谓的‘绝对’价值,这些价值只能从我自身去寻求”
[25]。
可以说,第三种立场是价值观中的抽象地个人自律性立场。
如上所述,施蒂纳抽象地从自律性个人的立场出发,将《德法年鉴》中马克思的类存在物理论批判为理念崇拜。
2.恩格斯对施蒂纳的评价
虽然《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出版引发了一场黑格尔左派内部的大论争,但这场喧哗的闹剧最终没有达成任何观点上的一致就结束了。
相反,这场论争带来了黑格尔左派决定性的分裂。
在这场论争中,施蒂纳的思想只是被片面地理解,并被认为是应该批判的对象。
当然,这主要是因为他把自己的观点称为“利己主义”
而导致的结果。
按照费尔巴哈的理解,施蒂纳的思想带有“私欲的利己”
性格,是无爱的“利己主义的绝对观念论”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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