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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控制,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有关金钱的激励。
前文我已经说过,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金钱并没有多大的激励作用。
但这并不代表金钱的激励不重要,而在于两点:第一,金钱的激励要做到公平;第二,金钱必须逐步增加才会有效。
对较高层的人来说,用金钱来影响他们的行为,常会受到另外的限制——所得税法。
同时,还有很多别的“外附的激励”
可以作为部分代替。
例如,购买股票的福利,改善办公室环境,给员工提供旅游机会,给员工购买保险,增加休假时间等,都可以代替金钱的奖励。
此外,有一点要说的是:一般普遍性的福利,往往不能成为行使权力的有效方式。
普遍性的福利可以表示友好,可以减轻不满,但作为“外附的激励”
,如果你期望行使权力的话,其作用肯定不如薪资奖励。
行使“外附的激励”
还有一种方式,即职位晋升。
职位晋升一方面可以带来收入的增加,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地位和影响力。
同时,升迁还能增加个人学习和发展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学习和发展又是一种“内在的激励”
,与晋升的关系不大,而是与组织结构和管理控制系统及授权有关。
控制“外附的激励”
的权力行使方式,与运用法定职权的权力行使方式是有关联的,但两种并不相同。
以法定职权的行使来说,当组织成员接受这种方式的权力行使后,表明接受了管理层所制定的政策和规定,于是这些政策和规定就具有“社会契约”
(sotract)的作用。
这种社会契约的约束力可以从大多数员工的行为表现上看出来。
组织中如果没有工会,那么社会契约就会体现在劳资协议中,而且大多数员工通常也会尊重、遵守这个契约。
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职权被认为是合理的。
怎样行使法定职权才能得到员工的服从?关键不在于使用“外附的惩罚”
的威胁,也不在于使用“外附的奖励”
的承诺。
当然,以上两者也不是毫无作用。
关键在于员工的遵守,符合“道德上的义务”
,才是真正的遵守。
所以,只要管理层不侵犯合理的规范,组织中各阶层成员大多数都能顺从这种权力行使的方式。
法定职权如果不被认作剥削或者是强迫,行使也能够保证一致,那么组织中的成员的行为便能保持秩序,也就具有“可预测性”
(predictability)。
法定职权的行使通常拥有范围限制,只要这种限制被认为是正常的,被认为是合理的,只要能确保这种范围限制不“过分”
,那么通常就可以带来秩序和“可预测性”
。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只要不越界,你就能得到公正的回报。”
假如组织员工认为大家的关系很合理,那么员工所需要的安全需要自然会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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