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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七弃”
是指:“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只要妻子犯有其中一条,丈夫即可与妻子离婚。
所谓“三不去”
是指:“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
[16]这里讲的是对男子随便提出离婚的一种约束。
但实际上,对于实际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统治阶级来说,这些规定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一般来说,秦汉人的婚姻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或干脆由父母作主。
但是,比起后来的封建皇朝,当时还算是比较尊重女子的个人意愿的,不像后世专由父母包办。
如西汉时阳信长公主改嫁大将军卫青,光武帝姐湖阳公主自择嫁于宋弘,均是自主的。
另一方面,秦汉时期的节烈观也比较淡薄。
从史书记载看,当时婚外性关系及妇女再嫁现象都较为普遍。
这些,可以说是秦汉时婚姻习俗的特点。
此外,当时贵族婚姻中重亲现象也较为严重。
所谓“重亲”
,就是婚姻之家复结婚姻。
有的甚至发生**现象。
二、丧葬礼俗
人们对于死者的善后处理,谓之丧葬。
我国古代对于丧葬之礼十分讲究,并因死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一整套严格的规定,不得擅越。
秦汉时期,丧葬之礼大体继承古制,而又有新的发展。
一般说来,当时的丧葬之礼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葬前的丧礼,包括招魂、哭丧停尸等;二是葬礼,包括告别祭典、送葬、尸体处理(葬法),这是丧葬礼仪中最重要的一环;三是葬后服丧之礼。
无论是天子还是平民,其丧葬之礼一般都具备以上内容。
人初死,则沐浴饭含。
饭含之物以玉石珠贝为常见。
对于某些高爵大官,皇帝往往亲赐饭含珠玉。
裹尸的衣衾,有金缕玉衣、银缕玉衣、铜缕玉衣三种。
据《后汉书·礼仪志》记载,皇帝用金缕玉衣,诸侯王、列侯、始封贵人、公主用银缕玉衣,大贵人、长公主用铜缕玉衣。
东汉时的诸侯王也有用铜缕玉衣的。
至于一般的平民,则用布帛之类裹尸,甚至有**而葬的。
人死后,其家属往往要向亲友宣布死讯,谓之发丧。
闻丧讯后,不论亲友出游于外者,抑或子女已嫁者,均要归来赴丧;不能亲赴者,则寄物以吊。
丧家对吊唁者,不仅飨以酒肉,而且还娱之以音乐。
如《汉书·周勃传》载,勃“常以吹箫给丧事”
。
颜师古注:“吹箫以乐丧宾,若乐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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