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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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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
一、幼儿园教师概述
(一)幼儿园教师的含义
教师,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专门职业之一。
它伴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由于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因此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教师职业都是最受人尊重的职业。
幼儿园教师是指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受社会委托对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施行特定影响的专业保育和教育工作者。
幼儿园教师职业产生于19世纪中叶。
在这之前,学前儿童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家长是家庭学前教育的教师。
到了19世纪中后期,随着专门化的社会学前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才有了专门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和保育人员。
福禄贝尔于1840年创办幼儿园之后,开始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
随着世界各国托幼社会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幼儿园教师逐渐成为一支专门的教师队伍。
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幼儿园教师有不同的称谓。
自1903年湖北幼稚园创办开始,我国有了第一批幼儿教师,当时被称为保姆,主要由节妇训练而成。
20世纪50年代,我国幼儿园教师开始被称为“教养员”
“保育员”
,但社会习惯上称呼“阿姨”
。
20世纪80年代,幼儿园教育者开始被称为“幼儿园教师”
,到1995年《教师资格条例》颁布后,“幼儿园教师”
这个名称开始被广泛、正式地使用。
2011年12月12日,教育部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等三个标准文件。
《专业标准》中定义:“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资格
幼儿园教师的地位是指教师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经济利益、政治待遇和社会声望。
它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也与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和教育功能的实现程度密切相关。
幼儿园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既不能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否则,不利于教师队伍的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1.幼儿园教师的地位
幼儿园教师的政治地位受法律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在提高教师的政治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规中,对包括幼儿园教师在内的教师的职责、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幼儿园教师的政治、经济地位有了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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