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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将以上过程视为社会实在或体制性事实形成的过程,并着重强调了其建构性。
[44]
相对于社会契约论之首先指向宏观的社会领域(国家),塞尔的功能赋予论同时兼及多样的体制事实,不过,尽管有不同的侧重,但二者在将社会实在理解为人的建构这一点上,无疑有相通之处。
以建构或构造为形式,突出的主要是社会实在形成过程中的自觉之维及意识的作用。
无论是个人权利的让渡,抑或功能的赋予,都表现为自觉的、有意而为之的活动,而行为的这种自觉性质,又首先与意识过程相联系:契约的达成,以自愿的同意为前提;而功能赋予则更直接地涉及集体意向。
作为知、行领域中的对象,社会实在的形成无疑难以离开人的自觉活动。
与广义的人化之物一样,社会实在也体现了人的不同理想,其形成过程既处处渗入了人的目的、意向,也包含着理性的思虑、规划,等等。
从国家等政治机构,到货币等具体对象,它们的产生、运作都涉及以上方面。
人的活动与社会实在的这种联系,使后者(社会实在)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为我”
形式,而且被赋予自觉的形态。
就此而言,社会契约论、功能赋予论对社会实在、体制事实的理解,并非一无所见。
然而,将社会实在仅仅视为人的有意建构或自觉构造的产物,则显然未能完全把握问题的实质。
人固然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自觉的活动和创造,但这种活动本身并未完全与自在或自然之域相分离。
以劳动这一实践活动的基本形式而言,其前提是“人自身作为一种自然力与自然物质相对立”
[45],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以上互动,劳动过程显然也渗入了自然及自在之维。
同时,人的创造又是基于一定的条件和背景,后者(创造的条件与背景)并非出于人的任意选择。
马克思已指出了这一点:“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
[46]人的创造条件的这种既定性、不可选择性,不仅仅在消极的层面构成了创造活动的限制,而且在更深沉的意义上展示了与自觉建构相对的另一面:它表明,社会实在总是具有自在的性质。
正是后者(自在性),使社会实在同时表现为“一种自然历史过程”
。
历史地看,社会实在固然体现人的理想、目的,但它同时又总是折射了社会演化的客观需要。
以国家而言,其形成既非基于个体或群体的意志,也非仅仅出于少数人的理性设计,而是在更本原的层面与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变迁(首先是私有制的出现)、社会的分化(包括阶级的形成)等相联系,与之伴随的社会差异、冲突,则进一步孕育了产生国家的历史需要。
同样,货币这一类体制事实的出现,也源于商品交换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
最初的货币或钱并非以赋予某种“纸”
以货币的功能这种形式存在,事实上,相对于自觉的功能赋予,一开始其出现更多地具有自发的形态:当物物交易已不适应交换关系发展的需要时,人们便自发地以某种或某几种物为一般等价物,货币便是以此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
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这种自发性,从另一方面表现了社会实在的自在之维。
前文已提及,突出社会实在的自觉向度一开始便关联着强调意识或意向性的功能。
从社会成员间的同意(社会契约论),到集体意向的接受(功能赋予论),意识或意向活动在社会实在中都被赋予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意向的认同。
就其外在形式而言,意向认同更多地与视作或看作(seeas)相联系,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国家便通过意向认同而被“视作”
所谓公意或总体意志的代表,在塞尔的功能赋予论中,某种对象(如特定的“纸”
)则通过意向认同而被“视作”
货币或钱,如此等等。
基于意向认同的这种“视作”
,涉及的是观念层面的活动;而以此为侧重,则意味着赋予这种观念活动以优先性。
与意向认同相对的是实践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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