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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以上目标所“需要”
的条件恐怕都无法完全满足。
可以看到,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的合理引导、确立,在这里具有无法忽略的意义:社会资源、物质财富的高度增长能否充分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与需要本身的合理定位紧密相关。
进而言之,价值理想同样存在如何合理确立的问题,如果脱离了现实所提供的可能,价值理想不仅难以实现,而且往往容易导向不同理想之间的冲突。
在认识自己与认识世界的过程中达到善与真的统一,由此形成既包含善的内涵又具有现实根据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避免价值追求与现实存在以及不同理想之间的冲突,这是一个与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充分发展相辅相成的过程。
通过二者在历史过程中的互动,社会所提供的资源与个体的需要、理想之间,也将逐渐形成彼此协调的关系。
综合起来,在未来社会中,正义的超越、实质平等的实现,既以“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为前提,又关联着理想和需要的合理引导、调节与定位,如果离开了后一方面,那么,通过物质财富的高度增长来充分满足人的需要、由此实现实质的平等,就会流于抽象、浪漫的空想。
社会资源或物质财富的充分增长与个体需要的价值调节,既从不同的方面为化解资源的有限性与个体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提供了前提,也使正义的超越成为可能。
如前文所论,正义的原则始终与权利相联系,无论是根据个体自由发展的权利分配资源,还是依照个体从社会获取发展资源的权利来调节资源,正义的体现都基于个体的权利。
权利就其本身而言,往往内在地蕴含着张力和冲突:它以自我的肯定和要求为内容,而不同个体之间的要求往往彼此相异,与之相应,对自身权利的坚持与维护,常常容易引向个体间的分离或冲突。
布坎南曾指出了这一点:作为权利的承担者,人总是表现为“冲突的潜在一方”
[41]。
正义原则的功能之一,就在于调节与化解由权利的差异而可能引发的紧张与冲突。
在此意义上,正义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似乎具有双重性:它既以对个体正当权利的肯定和尊重为出发点,又调节着不同权利承担者之间的关系。
[42]
与正义和权利的以上关系相应,对正义原则的超越,同时意味着扬弃以权利为中心的视域。
在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发展需要之间的张力得到历史的化解、实质的平等成为社会的现实之时,需要本身便开始走向关注的中心。
按其内涵,权利首先与人的身份、资格、要求相联系,因而更直接地涉及法理关系,相形之下,需要则表现为一种价值规定,它不同于具有主观意义的要求,而更多地呈现为本体论层面人的存在形态或存在条件:就最本原意义上的生存而言,人的存在“需要”
空气、阳光与水,这种需要,同时便构成了人基本的存在条件。
如果说,权利体现了人的价值要求,那么,需要则构成了价值的本体论根据或本体论之源。
作为本体论规定与价值论规定的统一,需要无疑呈现了某种形而上的意义,而以需要为关注的中心,则意味着在形而上的层面对人的存在价值做出本原性的肯定。
从历史的角度看,随着社会的价值关注由个体权利转向人的需要,以权利为中心的正义原则也将逐渐退隐。
基于需要的成己与成物过程,当然并不是在未来社会中突兀地呈现。
事实上,在社会的历史演进中,已经存在与之相关的某种趋向,这方面可以一提的首先是家庭与个体发展的关系。
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家庭中的不同成员,也存在资源的获得与分配的问题。
然而,即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之中资源的获取与分配也主要不是以个体权利为依据,而是在更实质的层面基于不同成员的现实需要。
蕴含于以上资源获取与分配模式之后的,是一种责任的原则或责任的观念。
权利侧重于自我的资格和要求,相对于此,责任所指向的是对他人的关怀和关切,而在资源的分配之中,这种责任和关切具体地便体现于对相关成员现实需要的注重。
较之其他社会存在形态或单位,家庭对自身成员发展资源的安排,确乎更多地出于责任、基于需要,在这一社会结构及其运行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到对基于权利的正义原则的某种超越。
从实质的层面看,家庭确乎主要不是奠基于正义原则之上。
以上事实同时也表明,在社会本身的演进中,走向以关注需要为中心的实质平等、真正实现人的存在价值,并不是完全没有任何历史前提与内在的根据。
就更广的意义而言,责任意识与关注需要的以上统一,同时体现了仁道的观念。
历史地看,早在先秦,儒学的开创者孔子已提出了仁道的原则,孟子进而将性善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
)与仁政主张联系起来,从内在的心理情感与外在的社会关系上展开了孔子所奠定的仁道观念。
在汉儒的“先之以博爱,教之以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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