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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而言之,韶乐、郑声之别以及二者导致的不同情感反应,都与审美规范的引用、影响相联系。
可以看到,与人的实践活动及“在”
世方式的多样性相应,规范表现为多样的形态,后者又从不同的方面制约着人的意识活动。
当然,规范的引导、影响,更多地构成了意识活动合理、有效展开的条件,它并不排斥或限定人的创造性。
事实上,规范总是蕴含着创造的空间。
以下棋或其他竞技性的活动而言,遵循一定的游戏、比赛规则是参与有关活动的基本前提,但要成为优胜者或赢得比赛,则仅仅遵循规则显然不够,它同时需要相关活动的参与者创造性地运用规范。
类似的情况也存在于认识过程。
如前所述,思维合乎逻辑(规则),是达到正确认识的必要条件,但仅仅合乎逻辑规则,并不能担保对世界真实、深入地认识。
规范在引导与限定思维过程的同时,也为创造性的思考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从而呈现开放性。
但创造性的思考如何具体展开,则非规范所能预设。
在道德实践的领域,同样可以看到普遍规范与个体意识的交互作用。
道德实践的过程总是展开于特定的情景,对具体情景的分析,既要求规范的引用,又涉及原则的变通。
中国哲学很早已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经权之辩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
“经”
所侧重的,是原则的普遍性、确定性,“权”
则含有灵活变通之意。
中国哲学家在要求“反(返)经”
的同时,又反对“无权”
[23],这里已涉及规范的引用与具体情景的分析之间的关系。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哲学那里,经与权的互动,总是与个体及其内在意识交织在一起。
王夫之的以下论述在这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惟豫有以知其相通之理而存之,故行于此不碍于彼;当其变,必存其通,当其通必存其变,推行之大用,合于一心之所存,此之谓神。”
[24]王夫之的这一论述既涉及天道,也关联着人道。
从后一方面(人道)看,所谓“相通之理”
便包括普遍的规范,知相通之理而存之,意味着化普遍规范为内在的观念结构。
通与变的统一,包含着“经”
(普遍规范的制约)与“权”
(基于情景分析的权变)的互动,而在王夫之看来,这种统一与互动,又以内在的观念结构为本(合于一心之所存)。
“理”
的变通与“一心之所存”
的以上联系,同时展示了个体内在的意识活动在普遍规范的引用、情景分析等过程中的作用。
规范的作用通过个体的理解、认同、接受、选择而实现,个体的意识活动又受到规范的多方面制约,与此相联系的是合乎规范与创造性思考的交互作用。
规范与个体内在意识的如上关系,从一个方面具体体现了心与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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