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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然、必然与当然:规范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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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何以有规范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具有本原意义的问题。
从逻辑上看,何以有规范的问题首先涉及人为什么需要规范,后者又与人的存在形态、存在方式相联系。
人既认识世界与认识自己,也改变世界与改变自己,这一过程不仅使人在实然之外同时面临当然(规范)的问题,而且赋予后一方面(当然—规范)以内在于知、行过程的本原性质。
[1]中国哲学视成己与成物为本体论意义上人的存在形态,并将礼、义等价值原则与之联系起来,已从一个方面注意到规范与人之“在”
的以上关系。
在宽泛的意义上,规范可以理解为规定与评价人的活动(doing)及存在(being)形态的普遍准则。
存在形态涉及成就什么,如后文将进一步讨论的,规范在此具有导向的意义;活动或行动则首先指广义的实践过程,在引申的意义上,它也兼及意识活动(如认知、思维过程,等等)。
在行动之前及行动之中,规范主要通过引导或约束行动来对其加以调节;在行动发生之后,规范则更多地构成了评价这种行动的准则。
当然,调节与评价并非截然相分,以道德规范而言,当某种动机萌发时,尽管行动尚未发生,意识的主体也会根据一定规范对这种动机加以评判,以确定其正当与否;同样,对已发生的行动的评价,也往往制约、调节着进一步的道德行为。
从作用的方式看,规范呈现多样的形态。
作为当然之则,规范以“应当”
或“应该”
为其内涵之一,后者蕴含着关于“做什么”
或“如何做”
的要求。
在“应当”
或“应该”
的形式下,这种要求首先具有引导的意义:“做什么”
主要从行动的目标或方向上指引人,“如何做”
则更多地从行为方式上加以引导。
与引导相反而相成的是限定或限制。
如上所述,引导是从正面告诉人们“应该”
做什么或“应该”
如何做,限定或限制则从反面规定“不应该”
做某事或“不应该”
以某种方式去做。
引导与限定往往表现为同一原则的两个相关方面,如“说真话”
(引导)与“不说谎”
(限定)即表现为同一诚实原则的不同体现。
[2]
引导性的规范,同时呈现某种说服的性质。
以“应该”
为形式,引导性的规范不同于外在命令,对于命令,不管是否愿意都只能执行,引导性的规范则以相关主体的接受、认同为其作用的前提,而接受与认同又往往诉诸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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