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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偶然性的共同产物,是一个含混的现象,难以区分其中哪是自由,哪是自在物的贡献。
萨特认为:自由与境遇是不可分的。
一方面,自由离不开境遇,“我除了在境遇中就不可能是自由的”
,自由总是在一具体境遇中的自由;而另一方面,境遇又离不开自由,没有自由,就只有死寂的自在物而没有境遇了。
所以,萨特说:“这样,我们开始注意到自由的悖论:只有在境遇中才有自由,只有通过自由才有境遇。”
[2]
这种自由与境遇不可分的观点是萨特的本体论推演的必然结果,从它,我们还可以追溯到胡塞尔的意识的“意向性”
原则(“凡意识都是对某物的意识”
),可以追溯到海德格尔关于“人生在世”
的观点。
他们都认为意识与事物,人与世界是不可分离的,萨特则特别强调意识就等于自由,人就是自由。
境遇中的“自为”
(自由、意识)与“自在”
(事实、既定物)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萨特认为:自由就是去“做”
,“做”
就要有对象、客体,但不是客体而是自由在境遇中处于主动者、主导者的地位。
“自由就是改变的自由,因此自由暗示着一个被改变的环境的存在(被克服的障碍或被利用的工具)。
当然,是自由把它们揭示为障碍的,但是靠自由选择只能解释它们存在的意义。
它们必然是早已在那儿的,完全无生命的,为了可以有一个自由。”
[3]
所以,萨特虽承认客观环境、“自在”
是独立于意识,非意识所创造的,但他始终强调的是自由(意识)在境遇中的主导作用,照亮作用,境遇是被目的照亮的,自在物是通过我的选择和谋划被揭示为障碍或工具的。
萨特强调境遇的具体性、唯一性、差别性。
是的,没有非人的境遇,决定都是人做出的,但是,“这个境遇是我的,因为它是我对自身自由选择的形象,向我出现的一切都是我的,因为它们代表我,象征我”
。
[4]自由绝不瞄准那根本上是抽象普遍的目的。
虽然选择的深刻意义是普遍的,但每一选择都是具体的,而由目的照亮的境遇自然也就是具体的,虽然它包含和支撑着抽象和普遍的结构,但它必须作为一个单独的显现来理解,作为世界只对我们显现一次那样来理解。
“并没有一个可以比较不同境遇的绝对标准,每个人仅仅实现一个境遇——他自己的境遇。”
[5]
尽管境遇对人们来说各各不同,各人有各人的境遇,但是,在任何境遇中都是一样自由,或者用萨特的话说:“没有任何享有特权的境遇。”
他认为:“这个说法的含义是说没有任何境遇,其中既定的事实能以它的重量粉碎那构成它的自由——反过来说,也没有任何境遇,人能在其中比在别的境遇中更为自由,而且这些绝不能在柏格森‘内心自由’的意义上来理解……”
[6]所以,奴隶也像他的主人一样自由,他有打碎锁链的自由,在反抗中,以至在反抗中死亡的奴隶的生命乃是自由的生命。
这样就是说,境遇不构成对自由的任何限制,或更准确地说,境遇中包含的自在物、既定的东西,客观条件绝不会限制人的自由。
因为“给定的自在只是通过计划的自由而被揭示为抵抗或援助”
。
[7]一个人视之为障碍和限制的事物,实际上是由他的自由选择确定的,也就是说,对他自由构成限制的,只是他自己的自由。
比方我面对一座石山,“如果我希望无论如何也要攀上顶峰,那岩石就会使我失去勇气”
。
人仅仅在他自由的领域里遇到一个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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