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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力,且商务部的最终认定结果不受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
在既往的反倾销案件中,商务部主要依据以下五个因素判定我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1)雇主和雇员谈判工资的自由程度;(2)政府管制生产方式和资源的自由程度;(3)政府决定价格和产量的自由程度;(4)该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兑换的自由程度;(5)该国对外国投资的准入程度。
由于美国商务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是终局性的,且对将来该出口国所涉案件均有约束力,所以在本案中我国企业在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所作的抗辩未有成效就不足为怪了。
但在美国反倾销调查实践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有一个重要例外,就是在符合一定标准的情况下,美国商务部可以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某一产业属于“市场导向产业”
,不采用替代国标准,而直接利用该国的出口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
这些标准主要有三项:(1)被调查产品在价格和产量决定方面,基本上不应有政府的干涉;(2)生产该产品的行业以私有或集体所有性质为主;(3)所有的生产要素价格都由市场决定。
在本案中尽管应诉企业针对上述三个标准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但由于缺乏官方的有力证明,且相当数量生产和出口小龙虾尾肉的中国企业未能填报调查问卷,反馈信息,因此美国商务部没有接纳应诉方提出的抗辩。
事实上,由非市场经济国家做出“市场导向产业”
的抗辩是相当困难的,商务部调查官员往往对此有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在诉讼双方证据相当的情况下往往做出有利于起诉方的认定。
(三)应诉不利实际上放弃了我国企业应享有的诉讼权利,酿成了本案反倾销调查的被动局面
在反倾销调查中,“态度决定结果”
是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
美国商务部对配合调查和不配合调查的企业即予的待遇是截然不同的,在诉讼过程中,企业自身也必须针对起诉方的指控不断地进行反驳和举证,因此,以执着的态度全程参与反倾销调查是决定反倾销应诉成败的关键。
在本案中,有些企业自始就放弃了应诉,没有填报调查问卷,有些企业虽草填了调查问卷,但语焉不详,面对商务部的后续调查不理不睬,有些企业向商务部提供了无法查证的证据材料,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商务部对案件的处断。
以“统一中国税率”
的裁定为例,虽然美国贸易法要求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
的受指控产品征收同一的反倾销税,但只要出口企业能充分举证其在出口活动中既没有来自政府的法律上控制,也没有来自政府的事实上控制,就能单独计税,不适用惩罚性的“统一中国税率”
。
事实证明,本案接受调查,积极应诉的企业最终都实现了单独计税,而未应诉的企业均被美国商务部假定为受中国政府控制的非市场主体,被施与201.63%的“统一中国税率”
。
(四)本案应诉失利反映了国内企业对美国反倾销证据规则的不熟悉
美国反倾销证据规则的核心是“最佳信息可获性”
原则,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6(a)条和776(b)条的规定,在应诉人未按期答辩或未尽最大努力配合商务部的调查时,调查当局有权根据其掌握的最佳资料(即利用既有的事实或部分事实)作出裁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调查当局所依据的证据主要就是起诉方在申诉书中阐明的事实,由此做出的裁决肯定对应诉方是不利的。
在本案中,有些中国企业虽然就其抗辩提供了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相当有限,有些证据没有财会记录的参照,有些证据仅出自应诉方自己的“估算”
,甚至有些证据与美国海关统计的数据或其余应诉中国企业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出入。
这些不规范、不合法的证据不仅无助于案件的调查,甚至会落人口实,给调查当局造成炮制伪证、不诚信的印象,从而影响案件调查的最终结果。
问题与思考
一、选择题
1.进口到中国的某种化工材料数量激增,其中来自甲国的该种化工材料数量最多,导致中国同类材料的生产企业遭受实质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第41题)
A.中国有关部门启动保障措施调查,应以国内有关生产者申请为条件。
B.中国有关部门可仅对已经进口的甲国材料采取保障措施。
C.如甲国企业同意进行价格承诺,则可避免被中国采取保障措施。
D.如采取保障措施,措施针对的材料范围应当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答案】D
2.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行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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