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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malValue)进行了比较。
1.美国价格
美国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72(a)条的规定,主要根据出口价格来计算美国价格。
商务部对中国永亮、彬州、淮阴、盐城外贸4家中国公司提供的出口价格进行了重新估算,纠正了一些误差。
2.正常价值
由于当时商务部不认为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
,因此在正常价值确定上适用了替代国标准。
美国商务部接受申请方的提议,以西班牙和印度的构成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依据。
构成价格的计算方式是以生产时使用的要素价值加上一般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内外包装的成本和其他费用来计算正常价值。
经过比较,商务部终裁认为受调查的8家中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销售淡水小龙虾尾肉,判定8家企业倾销成立,并向其征收反倾销税。
(三)关于“市场导向产业”
的争论
应诉中国企业力争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产业是一个纯粹的“市场导向产业”
,因为影响小龙虾尾肉生产的两大因素是原材料(活体小龙虾)和劳动力,这两大因素在中国都是由市场需求关系决定的。
为了支持其论点,应诉中国企业举证其向渔民收购淡水小龙虾的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而不断变化的,并且小龙虾尾肉的出口价格是由生产商和出口商共同协商确定的,没有来自政府的控制和干预。
中国政府对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薪金也没有任何干预。
对于企业生产所耗费的能源电力,也是企业自行向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其价格也是由市场决定的。
美国商务部认为中国的小龙虾产业不是“市场导向产业”
。
商务部认为构成“市场导向产业”
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该产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没有受到政府任何形式的干预;(2)该产业的所有权必须采用私有化或集体的形式;(3)所有主要生产要素,无论是原料还是非原料(如劳力和管理费用)必须以市场定价,并且由此计算产品的最终价格。
由于商务部发给外经贸部的协助调查函件没有得到回复,中国商会1997年3月6日发来的信件也无法有效证明上述三个条件。
在1997年6月24日召开的听证会上,无论是中国商会的代表还是应诉中国企业的代表都未能出具权威证据证明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商务部认定中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龙虾产业是一个“市场导向产业”
。
【案件评析】
(一)我国农产品在美国遭受反倾销有内外两方面成因
以本案为例,我国淡水小龙虾在美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既与美国奉行的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有关,也有我国的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体制的原因。
首先,美国长期以来对其本国农产品贸易存在根深蒂固的贸易保护主义传统。
由于自然禀赋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在一些非规模化作业的农产品领域(如小龙虾、大蒜、蘑菇等),我国存在着明显的比较优势。
随着我国近年对美农产品出口的大幅增加,美国国内的相关产业协会担心其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受到中国产品的威胁,纷纷提请国会或政府,要求对来自中国的农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配额、许可证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由于反倾销是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以貌似公允的姿态出现的正当限制进口措施,因此成为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利器。
同时,产业利益团体的游说和压力也使美国国会和政府在许多敏感问题上采取侧重保护国内产业的政策,本案的起诉方美国小龙虾加工业联合会就是在美国国内农业颇有影响力的利益团体。
其次,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缺乏统一定价策略,低价竞销也是我国农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以本案为例,淡水小龙虾养殖捕捞加工业在我国属于新型农业,一般不需要大规模资本投入,技术要求也不高,进入门槛低使众多企业趋之若鹜,为了获取利润,企业往往一哄而上,盲目上马,许多企业在对外出口时不注意协调出口价格,往往“以量取胜”
,竞相低价销售,这是造成我国新兴农产品出口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二)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认定和市场导向产业抗辩的失败是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失利的重要因素
美国《关税法》第771(18)(A)条授予美国商务部认定出口国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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