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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财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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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概述
(一)财政的概念
有关财政的概念,学界有很多种表述。
如陈共认为,从实际工作上看,财政是国家的一个经济部门,即财政部门,它通过收支活动筹集和提供经费、资金,保证实现国家(或政府)的职能。
他还认为从经济学的意义看,财政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活动,指政府通过集中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满足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稳定和发展经济的目标。
[1]而漆多俊则认为,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通过一定形式的收支行为参与的一种社会产品分配活动。
[2]实际上,无论是在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虽然各家对财政概念的表述各有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则是大体相同的。
本书依史际春的观点,将财政定义为国家为满足其职能需要而无偿地参与部分社会产品的收支和分配活动。
[3]
对于财政的概念,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财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更进一步说是政府。
虽然在任何社会和国家,财政活动都会对其他各经济主体产生深刻影响,但在其中发挥主动作用的始终是政府。
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和与之相关的各项制度,参与到社会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之中,形成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
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参与经济的方式将越来越广泛。
第二,财政是为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必要的资源,随着国家职能的变化,其内涵也将发生改变。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财政的主要内涵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财政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与再分配。
在古代,财政更多的是财产从个人到社会国家的单向转移,而随着社会化得到发展,财政活动逐渐发展为将部分社会剩余产品从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转移到国家手中进行分配与再分配,财政的职能也随之而扩大。
(二)财政的特征
1.公共性
财政的公共性是由财政活动的主体所决定的。
财政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其目标是为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提供财力并对社会经济形成调控,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而恩格斯又曾经说过,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只有执行了这种社会职能才能持续下去。
这意味着国家和政府本身即具有公共性,财政也因此而具有天然的公共性。
财政的公共性同时还决定了财政的非营利性,即财政活动不以营利为最高目的,即使其借助市场机制或直接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也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追求利润。
2.强制性
财政的强制性是指财政活动的运行依靠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实行,而不是采取生产经营、服务或交换等其他方式。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财政收入的获取上,也体现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即财政支出不是按照某一或某些个体的意见,而是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作出的决策,这一决策一旦作出就必须依法强制实施。
[4]在现代国家,财政的强制性主要依靠法制来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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