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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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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从罗马法中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人主义及等级特征,到法国法法律主体制度的个人本位及抽象平等特征,再到德国法法律主体制度有限承认法人主体的地位,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认识呈现了“团体——个人——个人基础上的社团”
的螺旋式上升过程。
[2]同样,对经济法律主体的认识也经历了发展变化与转折。
有学者将其总结概括为从简单归类到范畴提炼、从双元主体模式到三元主体模式、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演进的轨迹。
[3]早期对经济法律主体的认识仅限于使用其自然状态中的术语和一般归类,如认为其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公民等,之后又有学者将经济法律主体分为市场规制主体和宏观调控主体;[4]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学界对经济法律主体的划分逐渐沿着“政府—市场”
的二元框架结构思路进行,即认为政府和市场在经济法调整经济活动中处于同样重要的位置;社会团体的大量存在和发展改变了这种双元主体模式的思路,社会团体能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发挥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作用,因此逐步形成“政府—社会团体—市场”
的三元主体模式,由于三元主体模式既保留了双元模式相关联的优势,又引导人们在宏观背景下把握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从而在经济立法中被广泛采用;[5]最后,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延伸,经济法对市场主体差别性的关注越来越明显,从民法的抽象人格到经济法的具体人格的变迁,再一次体现出法律的人性关怀。
[6]可见,人们对经济法律主体的认识仍然依循着对法律主体认识的轨迹,而经济法律主体相较于一般法律主体则更为具体化。
一、经济法律主体的具体分类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都作为法律主体参与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其主体的范围和分类具有多层次性,学术界在这点上也有不同的看法,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介绍经济法律主体。
从最广义的角度看,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力、享受利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内部分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
[7]这种概括不仅包括了经济管理的主体,而且将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等归纳进去,虽然看似全面,但欠缺条理。
从相对广义的角度看,经济法律主体是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8]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法律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9]这种相对广义的定义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参与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主体,并不都是按照经济法特有的主体制度而成立的,其中也有可能是依据普通民商事立法成立的私主体,还有可能是依据一般行政组织法成立的公主体。
这种定义和分类反映出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经济法学界对于各法律部门调整范围的认识,即形成了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共同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格局。
在相对广义的角度中,还有一种定义和分类,即认为经济法律主体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经济权限,参加或能够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
具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其中国家是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既是国家政权的承担者,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家机关在参与经济管理活动时不仅行使经济权力,发挥国家调节管理国民经济的作用,而且也进行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社会组织中的经济组织是最普遍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进行涉足国民经济运行需要的经济活动;内部组织指的是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是在实行统一领导的经济组织内部,享有一定经营管理权的专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经济联合组织内部成员单位;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形式,自然人也在参加经济活动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0]除此之外,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法律主体包括经济行政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自然人)。
其中经济行政机关是具有经济管理职权,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组织是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社会公共经济管理的主体;事业单位是有独立预算经费,从事某项事业的组织;社会团体是有独立经费,从事某项社会活动的主体;公民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接受经济行政机关社会公共管理的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11]这种分类与前一种分类差别在于将社会团体作为一种经济法律主体,突出了社会团体在调整和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另外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主体大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三类,同时具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12]这种分类将非法人组织单独作为一类,其认为非法人组织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的内部机构,如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另外,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也更加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学者将经济法律主体概括为经营者、消费者、经济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
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
经济法中的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而且还包括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从“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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