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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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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动物,本质在于其总是劳动、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们在社会中相互交往,形成联系既而构成社会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它通过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表现出来,并具有其他社会关系所没有的重要属性,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
[1]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同时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法律关系参加者则利用自己的意志建立和实现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会形成各种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得到调整,并在确认和保护经济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某一经济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即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
[2]一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公共经济管理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3]这两种定义都旨在表现经济法律关系所确认的是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后者更具体地强调这种关系是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过程中形成,更加体现经济法公私交融的特征。
经济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出不同的范围。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4]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经济组织关系、经济活动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等。
[5]由此可见,经济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且从不同的角度看,其调整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多元性的特征,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来理解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一般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是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和公民。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构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便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能够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学界还有一个“经济法主体”
的概念,笔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不仅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而且包括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比如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公司等,这些主体除了要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外,还会参与到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中,所以“经济法主体”
的概念较宽泛,在此不予采用。
对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范围,将会在第二节专门论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不作为);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必须从事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7]在经济法中,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法规定了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组织或公民可行使的职权或可享有的经济利益;规定了组织和公民必须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这表明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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