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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师的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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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于1985年、1991年、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现今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为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2008年9月,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新规范基本内容有6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一、爱国守法
教师爱国守法的内容包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我们倡导爱国守法就是要求教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因为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
热爱自己的祖国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爱国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做好本职工作的支撑点。
教师要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在工作和学习中不断强化自己的爱国意识,培养爱国情操,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做一个忠实的爱国者。
教师要把对祖国的爱和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前途命运统一起来,充分认识到祖国的存在和发展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祖国的命运和个人的命运有着血肉不可分割的关系。
充分认识到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社会主义,教师的个人价值就无法实现,更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所以,教师必须自觉地与祖国同呼吸、共命运,祖国的利益、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甘愿为祖国教育事业奋斗一生。
(二)遵纪守法
遵守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所有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教师职业的神圣性、示范性,在于教师要成为守法的楷模,进而对受教育者的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实现全体国民法律素质的提升,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奠定基础。
教师要依法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教师要自觉遵守《宪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政府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依法履行教师的职责和权利,遵守教师的职业纪律,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保证质量。
二、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它包括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勤恳工作,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不得敷衍搪塞。
我们倡导爱岗敬业就是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
没有责任感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教师要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一)爱岗敬业,志存高远
教师所从事的是人民的教育事业,关系到国家的振兴、人民的福祉、民族素质的提高。
教育使人摆脱愚昧,走向文明,教人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生存、学会学习。
这是一个崇高的事业。
每一个投身于这一事业的人,都应该感到无上光荣;都应该为之倾注毕生精力;都应像孔子那样做到“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像陶行知那样“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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