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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教师修养的清新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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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教育由古代向近代转变。
起初,清政府顽固地传授封建道德,同西学思想进行着势不两立的斗争,致使教师修养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显现出其腐朽、落后的一面。
但随着封建经济和封建政治的松动,摇摇欲坠的清政府为了维护其腐朽的统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开始了对原有的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变革,并逐步废除了传统的科举制度,建立了新的教育制度。
与此同时,一些开明的官吏和教育家主张教育兴国,兴办学校,提倡新学,对教育和教师有了新的理解和要求,教师修养融入了“自由”
“民主”
“博爱”
等一些西方的思想与内容。
“五四”
运动之后,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早期无产阶级教育家将热爱人民、追求真理和振兴中华等无产阶级思想纳入到教师修养要求中来,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教师修养的内涵。
一、近代师范教育制度的建立
清末学习西方和近代新式学校的兴办,必然导致对教师专业性的要求,举办师范教育的任务也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896年,梁启超撰写《论师范》一文,提出师范学校是群学之基,深感师范教育是群学的基础,并发出迅速发展师范教育的呼声:“欲革旧习,兴智学,必以立师范学堂为第一义。”
[1]首次提出要在中国设立师范学校,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师。
1897年4月8日,盛宣怀创办的南洋公学师范院正式开学上课,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师范教育的诞生,其意义非同寻常。
教育家张謇(1853—1926)于1902年(清光绪二十八年)所创建的江苏省通州师范学校是中国第一所独立设置的中等师范学校。
1902年12月17日,京师大学堂师范馆正式开学,为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开端。
从此师范教育成为培养新教师的专门途径和方式,导致教师任职资格的明确化和具体化。
在建立起师范教育体制后,清政府分别对各级各类教师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1904年的《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各级各类学堂的教师分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两类,要取得学堂正副教员的职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资格。
如普通中学堂正教员由优级师范毕业,成绩优等以上或游学外洋高等师范毕业,成绩中等以上者充任;副教员由优级师范毕业,成绩中等以上及游学外洋的高等师范毕业者充任。
1911年1月,清政府颁布学部奏定《检定初级师范学堂中学堂教员及优待教员章程折》,对教员的检定作了明细的规定。
该奏折规定,初级师范学堂中学堂教员有下列各项之一者,不得参加检定:①犯有精神病或各种废疾,于教授有碍者;②曾犯刑律者;③现有刑事诉讼者;④沾染嗜好者;⑤举贡生员曾经斥革未开复者;⑥教员曾经斥退者。
业经检定之教员,在学堂教授时犯有下列各项者,经本学堂或各视学官察出,呈由京师督学局或各省提学使履核属实,得分别辞退:①学业荒废,教授不合法者;②不尽心教授,久旷功课者;③现有词讼案久不结者;④患病难期速愈者。
业经检定之教员有犯下列各项者,应由督学局或各省提学使将检定文凭撤销:①经学务官绅查明确有闲**检之证据者;②现染嗜好者;③现犯刑律者;④干涉教育范围以外如地方词讼等事,及投入各种违法之会党者。
1932年,民国政府公布的《师范教育法》第112条规定:“师范学校教员须品格健全。”
第113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为师范学校教师:①违犯刑法证据确凿者;②成绩不良者;③旷废职务者;④怠于训育及校务者;⑤患精神病或身有痼疾不能任事者;⑥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
民国政府对师范生训育,尤为严格。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公布的《修正师范学校章程》规定:“校长、全体教师均负责训育责任,须以身作则,采用团体训练、个别训练,指导学生一切课内课外之活动。
……校长及专任教员均以住宿校内为原则,与学生共同生活。”
可见,中国早期的师范教育,遵循中国历代相承的“师严道尊”
的遗风,对教师的道德、操行诸方面要求甚为严格。
二、担教育兴国之责
鸦片战争后,为挽救民族危亡,一批爱国志士提出“教育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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