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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特殊教育学与残疾人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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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残障研究领域的新进展
(一)身心障碍观念的变迁
以下模式代表看待身心障碍者的观点,以及不同观点发展出的社会政策。
1.慈善模式的观点
慈善模式认为身心障碍者是身体损伤的受害者,残等于废,身心障碍是一种缺陷。
身心障碍者没有能力帮助自己自立生活,是完全被动的社会救助对象。
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儿童有无特别的照料和服务;应设置特别的机构或学校安置儿童,并给儿童提供特别的照料和救助服务。
2.医疗模式的观点
医疗模式认为身心障碍者有生理上的问题,需要接受治疗。
身心障碍被视为异常,是个人的问题,而不是社会或环境的问题。
身心障碍者被视为被动的病人。
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儿童的身体有什么问题,如何治愈儿童,应通过治疗使其身心趋近健全人。
3.社会模式的观点
社会模式认为障碍是社会造成的结果,社会制度、环境会影响身心障碍者的社会参与,身心障碍者实为社会建构的;社会制度、环境应尽最大的可能满足身体功能差异不同的人的需求,但无法治愈身心障碍者。
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障碍情境是如何产生的,应该从环境因素与参与的条件去辨识障碍是如何发生的,并消除障碍。
4.权利模式的观点
权利模式和社会模式类似,但其更注重人权的落实,如公平的机会和参与社会的权利。
该模式认为身心障碍者作为一个人,应该拥有社会参与等多项权利。
针对身体功能差异的人,应该给予什么样的支持,让他可以满足作为人的基本需求,这是社会政策与社会环境必须重视的问题。
对特殊儿童而言,该模式关注的焦点是:儿童应有权利确定自己的需求,要打破社会藩篱,促使儿童尽可能融入社区,则还需要有全面的社会支持。
身心障碍观念的演变,不仅反映出在不同时期人们对身心障碍的看法及观点,而且影响到为身心障碍者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政策。
例如,慈善模式对身心障碍者的歧视溢于言表,故而采取隔离的机构救助他们,其就学、就业是受限制的;医疗模式希望通过诊疗使身心障碍者的身心趋近健全人,如果无法治愈疾病,医疗模式就无法处理障碍,无法处理不同的个人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中所面临的不同状况;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均不以一个人的生理心理损伤去标示一个人是否为障碍者,而是视障碍为社会建构问题或者充权不足。
对比不同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单一模式虽有其强调的重点和独特的贡献,但唯有不同模式取长补短,方能形成对障碍的全面评估与思考。
(二)《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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