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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凡是关于法律问题,须由法官指导;凡关证据民情都由陪审员决定,结果由十二个人宣判,由他们关紧了门商议,往往有许多天不许与外人往来,而律师也往往向此十二人诘问,因为律师知道他们都无法律常识。
譬如,某人三年前偷过东西,律师说,三年前偷东西不能算证据,如果从前打人,打的罪也不能算证据。
这个叫陪审制(Jury)。
尤其像英美,他们要知道普通一般人的判断力才如此。
我以为历史学家用证据,最好也学一学证据法。
因为不承认、不接受的条件,历史上往往也不许接受。
有四条原理:
一、不关本案的事实不成证据。
譬如,打老婆的人,你说他偷东西,这不能成为证据。
二、不可靠之事实,不算证据。
譬如,如果用钱买通人做证据,这就失了证据的真实性。
详细情形,下面再讲。
三、传闻(hearsay)之词不能成立。
譬如,有一件事郑先生说是听邓先生说的,邓先生说是听张先生说的,辗转相闻。
这样也不能成立。
四、个人之意见不能成立。
像一件事,我没有看见,也没有听见过,不过听人家说的,这不能成立。
这几条在我看起来,历史上都可以用,都应当遵守。
这一百五十年当中,就发生了一特殊的案子——《水经注》。
一个姓赵叫一清,一个戴震,他们都是乾隆时代的学者。
还有一个叫全祖望。
他们三人,全祖望先死,赵一清、戴震次之。
可是《水经注》戴震先出来,后赵一清、全祖望的《水经注》始终未写成功。
到了距今六十年左右,引起了极大的辩论。
有人说,戴震在《水经注》里称他老师江永叫老儒,可见是他偷赵一清的。
这就是犯了第一条。
还有《易林》,这是本卜卦的书,内容是研究卦的变幻。
著者焦延寿、崔篆,也闹起了版权问题。
焦延寿是纪元前一世纪的人,崔篆是纪元后一世纪的人,相隔大概一百年左右。
《四库全书提要》有记载说:东汉永平四年,天大旱,用之卜卦,如此可见焦氏所著。
记载当然不会错。
因为当时卜卦以后,第二天果下雨,这样史官才给纪录下来。
可是他并没有说是所著的《易林》。
这也是犯了第一条。
王昭君,大家都知道是汉朝和番的一个漂亮女子。
《易林》上也提到,所以有人说焦氏是在汉朝以前的人,可见不是他著的,是崔氏所著。
乍看起来好像对。
不过要知道虽不是焦氏所著,但未必就是崔氏所著。
所以这第一条看起来很简单,其实应用无穷。
第二条,用不着我多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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