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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之维特根斯坦,孟子表现了不同的思维趋向。
按《孟子》一书的记载,孟子曾与他的同时代人告子就仁义问题展开论辩:“告子曰:‘食色,性也。
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
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
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15]仁与义在广义上都兼有德性与规范之意,在以上语境中,义则侧重于外在规范,包括尊重长者(“彼长而我长之”
)。
告子首先将价值意义上对长者的尊重(“彼长而我长之”
)与事实意义上以白色之物为白(“彼白而我白之”
)等而同之。
物之白为外在的事实属性,以白为白即基于这种外在规定。
同样,对告子而言,长者之长(年长)也是外在的,告子由此推出对长者的尊重亦具有外在性:“彼长而我长之”
仅仅基于对象年长(“彼长”
)这一外在规定。
与之相对,孟子则通过人与马的比较,对事实的认定与价值的规范作了区分:“长马之长”
即由马之“长”
(马龄之高)而肯定其为“长”
(老),“长人之长”
则是对年迈的长者表示尊重;前者属“是”
(事实),后者则属“义”
(应当)。
孟子反对仅仅赋予“义”
以外在性,其前提即是规范(以尊重长者等形式出现之“义”
)的作用离不开内在的意识,在“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的反诘中,孟子已明确地表达了这一点:“长者”
之长是对象性的规定,“长之者”
之“长”
则是人的行为方式(尊重长者),作为对待长者的方式和态度,其特点在于出于内在的敬重之意。
在孟子看来,唯有后者,才体现了“义”
。
孔子在谈到孝时,曾指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16]“孝”
是体现于亲子之间的道德规范,这里的“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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