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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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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资产评估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
资产评估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它是近年来经济改革的产物。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价进行评定和估算的法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可见,在涉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资产流转、交易等过程中,合理评估相关资产的价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对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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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规范资产评估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5年5月11日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沿着法制化轨道不断发展和完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另外,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很广,影响有关各方面的利益,因此,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这些原则一般包括:真实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可行性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应当进行的资产评估是指在国有企业产权变动中,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的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4.评估的资产范围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其他资产。
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和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具有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机构为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注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机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
2.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转移或处置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过程中,由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产权进行价值评定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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