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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审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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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概述
(一)审计和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一般是指审核、稽查和计算。
[1]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审计具有以下特征。
1.审计的公正性
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
2.审计具有独立性
审计监督是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的专职机构或人员来执行的(社会审计由独立的中介机构,国家审计由专门的审计机关),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具有“中立的第三者”
身份特点。
[2]
3.审计对象的特定性
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
4.审计监督的间接性
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来进行。
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审计法是指调整国家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审计法》,广义的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所谓审计关系,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对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家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审计法作为进行经济监督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审计工作,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宏观管理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曾于1988年10月由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审计法》的制定,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形成。
(二)审计法的原则
为使审计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在审计活动中遵循一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审计法》第3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这就是说,一切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的任何审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审计活动是无效的。
2.独立性原则
《审计法》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署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工作和负责审计事项。
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个别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便于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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