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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财政民主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三,收入分配不公之所以成为当今中国突出的社会矛盾,与财税体制改革滞后、财税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强化财税的正义导向,强化财税的民主参与,强化财税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四,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的重要原因是财政法制滞后,与财政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机制息息相关。
第五,对13亿人的社会保障而言,财政资金是其中重要的收入来源,财政部门还要承担最后付款人责任。
健全的财税法制,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国家每年2万多亿元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目前既无法律也无行政法规控制,实体和程序正义难以体现。
这不仅影响了资金分配的公平,而且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浪费严重。
第七,2009~2010年,我国每年有1万亿元左右的财政赤字。
国家应当遵循财政稳健原则,在财政政策扩张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安全区域内,特别需要财税法从标准和程序两方面介入。
第八,2009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郑重承诺,未来2~3年中央部门预算要公开。
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国务院此举意义重大!
这对转型中国的积极影响或许会超过我们的预期。
那么,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承诺公开地方预算呢?修改中的《预算法》是否要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必须公开呢?
可以说,今天中国一切深层次的诸多社会矛盾、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都是与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制滞后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的确是一个英明伟大的决策。
但从我们的角度看,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于政府和纳税人关系的和谐。
如果财税体制不进行根本性改革,财税法制建设依旧滞后,政府和纳税人关系很难变得更加和谐,社会矛盾就可能随时集中爆发。
正是因为如此,时任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两会”
上答记者问时才会说:“其实,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
如果你读它,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
[4]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1]吴辛愚、宋粉鲜:《税法》,21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吴辛愚、宋粉鲜:《税法》,23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载vip.fo.case,访问时间:2011-05-04。
[4]摘自刘剑文教授在2010年1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办的“新春专家座谈会”
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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