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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
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
6.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
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
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
8.税务争议
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
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9.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通过税法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税务机关和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在税务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有三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
如果按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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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
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
纳税主体应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广义上,除纳税人外,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尽相同。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种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内容,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一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
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税收利益表现为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同时也表现为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
进一步说,纳税主体因为偿付了公法上的债务——缴纳税收,从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社会公共需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也因其实现了公法上的债权——获得税收,从而负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由三方主体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
[1]陈共主编:《财政学》,20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张守文主编:《税法原理》,12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14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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