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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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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广义的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保险业,是指狭义的保险,即商业保险而不包括社会保险。
根据中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部门。
在保险业经营之中,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被称为“保险费”
。
大量客户所缴纳的保险费一部分被用来建立保险基金以应付预期发生的赔款,另一部分被保险人用做营业费用支出。
(二)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在各类社会关系中自成一体,具体表现在: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依据保险法所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得以实现;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保险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是三种彼此独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1]由此,保险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保险人,又称承包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在我国,保险人只能是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包括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及外商独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12条第5款)。
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损害后果的承担者,也是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其资格一般不受限制。
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另一要素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有学者认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保险标的,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3]笔者认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人的义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其中,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保险责任和承担施救费用。
保险责任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而致保险标的损害或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
[4]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人需要承担的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与保险人的义务相对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如下的义务:支付保险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通知和施救的义务。
同时,他们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权利是保险保障目的的直接体现,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和履行各项义务的对价回报。
一般情况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保险法》第12条第5款)。
(三)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保险法以保险活动的产生与发展为前提,公元前250年左右诞生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保险活动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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