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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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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概述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在一国或某区域的金融、信用和金融机构中处于中心、主导地位的特殊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由此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有如下特征。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机构,是国务院领导的,为实现国家在货币、金融方面相关职能而设立的特殊金融机构,保证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国家机关,在金融组织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是独立的政府机构,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后,中国人民银行需对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大表大会负责,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同世界上大部分中央银行类似,主要包括权力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咨询机构、内部职能机构和分支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现行长负责制。
2.货币政策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它并不是美联储理事会那样的央行决策机构,而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2]
3.总行的内设机构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职能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司、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及机关党委。
4.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在9个城市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
此外,还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与重庆营业管理部。
在分行之下,还设有27个中心支行与1809个县市支行。
这些分支机构,根据总行授权,依法维护各自辖区的金融稳定,处理各项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影响。
5.其他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机构包括驻外机构与直属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世界各地设有6个代表处,分别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在其辖区行使职权。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有12个直属单位,这些单位虽然直属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但其财务与业务活动都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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