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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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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价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广泛的影响,牵动着生产、生活的脉搏;在国民经济运行中,是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在经济改革中,处于中心的位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中,价格更具有关键的作用。
因此,价格法的制定不仅对现实的经济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还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价格概述
(一)价格的含义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决定价格,价格随着供需关系的变化而围绕价值进行上下波动。
[1]价格信号的正常显现和传递作用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的基本条件。
价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狭义的价格指的是商品价格。
我国法律调整的价格指的是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广义的价格中所包含的其他生产要素价格是指维系国民经济运行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必备的基本因素的价格,包括土地价格、资金价格(即利率、汇率)、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等。
(二)价格构成与价格体系
价格构成又被称为价格结构,是指构成商品、服务的各个要素及其在价格中的组成状况。
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相互关系的总称。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种类的价格体系。
按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价格、农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饮食服务价格等;按商品的流通过程或流通环节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商品的地区差别价格、商品的季节性差别价格等;按宏观经济调控下进行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等。
我国《价格法》按照宏观调控下进行分类的价格体系进行规制。
《价格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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