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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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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产品质量监督是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其实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介入干预,规范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以保障市场产品的质量,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1]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划分各个机构职责权限的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条和第8条,我国目前采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产品质量监督体制,分为级别监督和职能监督。
前者将监督部门分为中央一级产品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产品监督部门,后者将监督部门分为政府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有关部门。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以下几种。
第一,产品质量监督的主管部门。
在中央层次上,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地方层次上,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负责产品监督的有关部门。
中央层次上,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如国家行政管理总局。
地方层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部门。
《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对此另有规定。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的法律制度是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活动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一系列管理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法律制度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
为保证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对主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相关质量产品监督机构认定企业具备生产某种工业产品的能力后赋予企业生产该种工业产品的资格凭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机关,并于2002年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通过施行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等。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了必须实施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有关产品质量检验的主体、方法、程序和依据等各项内容的总称。
[2]《产品质量法》第12条和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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