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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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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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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主体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

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的主体。

然而,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该法对消费者是否应为个人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的不足之处。

近年来,通过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惯例,更多的学者认为消费者应当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团体、法人和生产消费者。

[1]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可见,尽管购买使用农用生产资料的农民不属于《消极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但仍可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一般消费者的各项法定权利,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合。

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

也就是说,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消费行为是与满足个人生存、发展相关的,其形式表现为对物质资源的获取或对服务产品的享受。

[2]

(2)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

单位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认为权利受到了侵害,则可依照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寻求救济。

(3)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不一定是亲自购买商品的人,既可能是使用消费他人购买商品的人,又可能是有关(非)合同中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消费者的范围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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