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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可以说,誊清稿整体上也呈现出这样的倾向。
这个“个人”
概念,应该是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过程中被自觉地使用的。
之所以能容易地推测这个情况,与马克思对施蒂纳的“利己”
批判有关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前已经就《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施蒂纳的“利己”
评价问题交换了信件[9],《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个人”
概念,是在批判施蒂纳的“利己”
的基础上,同时明确与施蒂纳所批判的费尔巴哈的“类”
概念保持距离而提出的。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通过使用“个人”
概念,也与作为《德意志意识形态》共同执笔人的赫斯的“现实的类的存在物”
[10]概念进行了区别。
赫斯的“现实的类的存在物”
针对的是施蒂纳“我不是作为人来发展我和人,而是作为我来发展我”
[11]这一主张,试图把握通过活动将“每个普遍的人类特性”
[12]现实化的个人。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个人”
概念并不是对把个人放到与类的存在物的统一中去把握、人是类的存在物等观点的否定。
[13]
两者的区别在于,赫斯只是将个人实现人类特性的场所抽象地论述为“社会”
就停住了,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在生活过程中发展自己的人类素质、能力的“物质前提”
。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个人”
概念,被加入到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中,并作为这些关系的承担者形成各种社会关系,意味着“在一定的物质的、独立于他们意愿的各种限制、前提、条件下活动的个人”
。
所以,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个人的发展,受到与他直接或者间接发生交往的所有其他个人的发展的制约”
[14]。
这样的“个人”
,不是指独立的人的复数形式。
作为独立的人的复数形式的个人,从方法论上来讲,是从奥托姆所谓的个人出发的集合体、聚集物。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个人”
概念,明显与那样的个人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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