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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第47届联合国残疾人问题特别会议宣布每年的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2月,《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创刊,该杂志由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主办。
1992年,《特殊教育研究》创刊,这是由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主办的内部期刊,朴永馨任主编。
1992年,南京市聋哑学校和青岛市盲校分别创办我国第一所正式的聋人高中和盲人高中。
1993年
1993年2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黑龙江教育委员会在哈尔滨市联合主办了联合国教科文亚太地区特殊教育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日本、韩国等12个国家的130多位代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六个国际组织派遣观察员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国际和亚太地区特殊教育发展趋势报告和12个与会国家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哈尔滨宣言》,并就施行全民教育的目标和形成全纳式特殊教育观念等问题达成了意向式意见。
1993年8月,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师范教育司制定的《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专业课教学大纲(试行)》颁布,科目有特殊教育概论、聋童心理学、聋童教育学、手语基础、耳聋预防及康复、聋校小学语文教学法、聋校小学数学教学法、聋校小学常识教学法、盲童心理学、盲童教育学、盲字基础、目盲预防及康复、盲校小学语文教学法、盲校小学数学教学法、盲校小学常识教学法、智力落后儿童心理学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精神发育迟滞及测查、行为矫正、智力落后学校语文教学法、智力落后学校数学教学法、智力落后学校常识教学法等。
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2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来主管残疾人工作。
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也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职责如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
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2006年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
1993年12月12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九年制《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和《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提出对全日制聋校规定的培养目标是:“聋校要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对听力语言残疾学生实施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基本的文化知识、健康的体魄和一定的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掌握初步劳动技能,为他们适应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对全日制盲校的培养目标规定为:“盲校小学和初中要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对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全面的基础教育,补偿视觉缺陷,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基本的文化知识、健康的体质和一定的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及初步的劳动技能,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继续获取知识,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1993年,特殊教育作为二级学科在北京师范大学创建了硕士点。
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开始招收特殊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1994年
1994年3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的《特殊儿童与师资研究》创刊。
(1996年4月更名为《中国特殊教育》。
)
1994年6月7日至10日,世界特殊教育会议在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市召开。
会议由88个国家政府和25个国家组织通过《萨拉曼卡宣言》。
全文共5条。
主要内容包括:强调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每个儿童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学习需要与需要的广泛差异;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他们吸收在能够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各国政府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保证经费投入,建立示范性项目,确保师资培训,鼓励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决策,应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支持和参与全纳教育,并将特殊教育作为其各项教育项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发展;各非政府组织要加强与国家机构的协作,增加对全纳性特殊需要教育的规划、实施及评估的参与。
1994年7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司委托北京市教育局进行孤独症(自闭症)儿童教育训练实验。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最高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国家专项行政法规,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条例共9章,内容丰富,涉及特殊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政策、体系、领导及从学前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证等各个方面;提出将随班就读作为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途径之一。
这是我国特殊教育立法进入立法阶段的重要篇章,标志着我国特殊教育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1994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江苏省盐城市召开全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会议,总结交流1989年以来开展随班就读的经验,并部署全面开展随班就读的工作。
1995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1996年
1996年3月10日至17日,第一批全国盲人按摩专业统编教材在北京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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